关联企业低价转让股权被税局按净资产核定补税三千多万
“以低于资产价值的价格向关联企业转让多家子公司股权”——这一耐人寻味的股权交易行为让A公司进入检查人员视线。真如企业所称是内部“优化”股权的管理行为,还是另有隐情?检查人员通过内查外调,找到了答案。
1 疑点:股权更迭:股权交易?还是优化内部管理?
近期,天津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办一起股权交易涉税案件。经查,A企业管理公司以低于资产价值的价格转让多家子公司股权,并且存在将下属两家企业注销未缴企业所得税问题。天津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对A公司股权转让收入8991.4万多元、注销企业清算所得3486.7万多元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共3670.3万多元的处理决定。
不久前,天津市国税稽查局接到上级机关推送的调查线索,信息显示A企业管理公司在与关联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时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具有逃避缴纳税款嫌疑。由于涉及交易金额较大,接报后,天津市国税局稽查局随即抽调业务骨干成立检查组,对A企业管理公司立案检查。
A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企业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公司主要从事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等业务。
检查人员针对案源线索,着重对A公司的股权转让交易开展调查,初步调查发现,A公司在2009年~2012年期间,曾将其控制的多家子公司股权低价转让给位于北京的关联企业。
针对检查人员的问询,A公司解释称,这些股权转让行为是为了优化企业股权,在内部关联企业之间开展的股权管理结构调整行为,不是以股权获利为目的的股权交易行为,因此采取了平价转让。这么做的另外一个原因,是由于在工商机关办理股东变更以实现股权转移时,必须提交股权交易合同,若按溢价进行股权交易,会使这种以调整内部股权结构为目的的活动承担无谓税负,降低企业管理效率。
A公司人员表示,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因此,A公司人员认为,企业与关联企业的股权调整,属于内部“优化管理”行为,不涉及税收问题。
财税评论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第四章、第五章、第十一章和第十二章自2017年5月1日起废止。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第三十八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财税评论注: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财税评论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第二章、第三章、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九条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股权转让税务问题要考虑的两个关键问题
福建国税 陈小铭
税务机关在调查审计企业股权转让案子当中,有很多地方多征了企业的税款,而纳税人往往没弄懂这一问题,就被税务人员吓唬住了。我个人认为企业整体转让的难点和重点在于对企业的价值评估,“价可价,非常价”。这种评估的重点要考虑两个关键问题:(一)股权转让不是企业整体转让;(二)估值时点很重要。
股权代表企业的价值,股权转让不是企业整体的转让,企业整体转让不是单一的股权转让。我们在审核一家企业股权转让的时候,往往强势的认为企业在对外公告中发布的转让价格就仅仅是股权的转让,而把债权或债务的转让排除在外,这是我们在实务中经常碰到的问题。企业的价值是包含股权价值和债权价值的总和,应该说实际上是资产价值的合计。但是是不是说企业的股权价值就可代表其实际的价值呢?其实不是,在市场上,购买者通过中间机构或自身的专业队伍的尽职调查,以及未来的企业文化等方面的整合,发现被收购企业的价值优势“点”,从而给予被收购企业的价值评估以获得卖家的出售兴趣。这就是市盈率的本质,而买方的这些做法就是价值发现。所以,才有价格高于企业整体价值的收购。在这一点上,我们能够说公告书公布的价格就是股权转让的价值了吗,这么认为就混淆了企业整体价值和股权价值这两个概念了。
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还要关注到,被出售企业原账务处理与买方购入后的账务处理的衔接问题,也就是征税的抵扣或者递延问题。如果税务机关不关注债权债务转让问题,而仅关注股权转让问题,那么,就可能涉及到卖方要将债权债务的税转到买方购入后的标的物(被收购企业)要将该税款逐步抵扣,否则企业就被多征了税款。这在总局出台的698号文等公告中都讲得很明白。
第二个问题是涉及到企业整体转让的估值时点问题。经常有存在这样的争议,就是企业转让后所发生的费用是如何扣减的。税务机关不让企业扣减这些费用与所得税的基本原则相悖。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则是与收入有关的费用支出都应该给予扣除。所以,这是一样的逻辑,征税时点与企业整体价值评估(估值)时点不一致时,后续发生的费用应该考虑在内。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征税时点也是企业估值时点,只是该时点与企业自身评估时点不一致而延后一段时间。这时我们要考虑企业是否还在持续经营,若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要估计评估时点后续经营的收益和发生的费用对原估值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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